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白頭偕老是紅毯上所有新人的願望,但現實中卻不是每對夫妻都能攜手走到最後,從台灣節節攀升的離婚率可以發現,許多人在婚後才發現彼此不是最合適的對象,有些夫妻選擇面對問題、把話講明,以求好聚好散,但卻也有不少人選擇向外發展,在婚姻持續期間出軌,轉頭往婚姻外燈紅酒綠的世界找尋歡樂,「忠實」毫無疑問的是每對夫妻對婚姻的基本義務,面對配偶的背叛,謹慎周全的外遇調查蒐證,才能幫助當事人捍衛權益,本篇文章將帶你了解外遇調查蒐證的重要性,以及如何進行外遇調查蒐證!


外遇調查蒐證多重要?外遇官司勝訴關鍵!
過去的社會由於制度尚未完善,因此部分地區仍採用私刑處罰外遇者與第三者,比方說浸豬龍、洗門風、甚至直接亂棍毆打,但如今的台灣是民主法治的社會,任何無法和解的糾紛都須以法律訴訟裁決,動用私刑處罰當事人只會為自己帶來傷害、暴力等罪名。

「舉證之所在,敗訴之所在」,法庭上的金句告訴我們舉證的重要性,證據是法院上的唯一語言,勝訴將由證據充足的一方獲得,謾罵哭鬧在訴訟過程中不僅沒有任何作用,反倒可能降低法官對自己的信任。因此想在外遇案件中取得勝訴、教訓配偶及第三者,那麼周全的調查絕對是不可或缺的。



利用「侵害配偶權」進行外遇訴訟!
眾所皆知,刑法通姦罪由於違反公共利益比較原則,已正式於憲法法庭由大法官宣布廢除,因此現今的刑法,再也沒有相關法令可以懲治外遇,但民法「侵犯配偶權」依然健在,外遇依舊是違法且可提告的,只是外遇調查蒐證需由當事人一手包攬,過程中不會再有警察、檢察官等公權力協助。

婚姻是具有法律效力的關係,並且賦予夫妻互為配偶的身份權,也就是配偶權。配偶權讓夫妻持有對配偶的住所決定、財產共有、部分法律事務代理等權利,同時也規範夫妻對婚姻及伴侶的忠實義務,因此當配偶在婚姻期間外遇出軌,不僅違反了婚姻義務,同時也傷害了配偶的權益,因此可以民法第195條主張侵權,向外遇配偶及第三者要求賠償。

民法第 195 條(侵害人格權及重大身分法益之財產賠償及限制)
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、健康、名譽、自由、信用、隱私、貞操,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,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,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。其名譽被侵害者,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。


外遇調查蒐證關鍵——證據效力、證明能力
證據毫無懸念的是勝訴關鍵,但這並不代表為了蒐證就可以不擇手段,從刑法第155-2條規定:「無證據能力、未經合法調查之證據,不得作為判斷之依據」,可以看出法院對舉證「證據效力」的要求。

證據效力:
證據須由合法手段取得,避免造成屈打成招等冤獄情節。

證明能力:
證據對當事人主張的支持能力,取決於法官自由心證。

訴訟當中的所有舉證都被先被檢視其證據效力,也就是說無論舉證再如何一針見血,只要是使用違法方式取得的證據,都不會被法官採用,只有具備證據效力的舉證,才會被法官採用、進而判斷其證明能力。


外遇調查蒐證細節多,建議尋求專家協助!
不少人認為外遇調查蒐證並不難,隨手放個竊聽器、定位器甚至監視器在配偶身上就可以輕鬆搞定,但就算彼此是夫妻關係,不當的使用方法仍然可能觸犯刑法竊聽竊視罪,造成即使成功蒐證,也會因為不具備證據效力,而遭到法官拒絕採用,甚至可能被反告妨礙秘密、侵犯隱私權!

刑法第 315-1 條
有下列行為之一者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:一、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、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、言論、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。二、無故以錄音、照相、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、言論、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。

竊聽器、定位器等器材確實是外遇調查蒐證的最佳工具,但使用方法卻存在許多學問,需要熟悉相關法律規定,才能在精確拿捏蒐證手段以確保過程合法,因此如果相關規定不熟悉,建議尋找離婚律師、徵信社等專家協助,借助專家的專業幫助自己成功取得勝訴!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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